医疗器械专利无效最新情况及特点探析( 四 )
最终 , 无效决定认为证据4已经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用于保护神经、组织和/或硬脑膜不被切割” , 而证据4中没有明确提及这一作用 , 但证据4中的圆柱形部分位于刨磨器末端且未设置切割槽 , 也即其是不进行切割的 , 因此无论证据4是否提到其动机 , 该结构客观上可以起到如同本专利的保护神经、组织、硬脑膜不被切断的作用” 。
可见 , 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在介绍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时 , 一直并未脱离脊柱手术的“语境” , 然而在无效审查过程中 , 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为以权利要求的限定为准 , 尤其在明确有“具有用于保护神经、组织和/或硬脑膜”这样较保护脊髓更上位的用途限定的情况下 , 很难依赖关于“脊髓”的实施例再做限缩性解释 。这仍然是“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 。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窥见 , 医疗器械专利的无效审查注重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性 , 并不当然受到说明书整体语境的限制 , 而更看重权利要求所明确限定的技术特征 。其目的最终是要在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和公众对权利要求公示范围的合理信赖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那么专利权人在设计无效答辩策略时需要深入考虑“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 , 更多的还是要在已经限定的特征中下功夫 , 看看是否有可能找到与想要争辩特征的联系 , 进而尝试将想要做出的解释引入其中 。但是 , 如果要进行此种解释 , 专利权人要尤为注意 , 以免“赔了解释又折兵” , 杀敌到不了一千 , 自损早已超过八百 。或者更有效的方式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 以从技术特征层面对所希望的解释进行直接支持 , 但是这又依托于权利要求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特征 , 属于撰写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 。
03、实体问题:借助人体特点而认定是否被公开
由于医疗器械相关专利直接面对人体 , 那么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完全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 , 有可能借助人体特点本身对相关公开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 , 进而勾勒现有技术的状态 。这在医疗器械领域的无效审查过程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
在关于“手术钻头”的无效决定中 , 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非切割保护端为光滑的表面以及通过机械或光电方式进行抛光”以及“非切割保护端具有涂层以及涂层的性质及原料” 。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特征 。但是 , 无效决定认为 , “作为在人体内操作的医疗器械 , 除了需要实现切割功能的部位外 , 为了不对人体组织产生伤害 , 人体接触的部位应尽可能的保持表面光滑、甚至涂覆与人体组织相容性更好的涂层 , 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 。由此 , 人体本身的特点本身也是审查员熟知的 , 在判断是否公开时派上了用场 。
在“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案中 ,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 , 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 , 支点不断变化;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 , 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 , 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 。上述特征限定的内容实际上是较为详细的翻滚过程 。然而 , 由于这种翻滚过程实际上是很常规的 , 所以很少会有文献会通过支点变化的角度来描述这种翻滚运动 , 这就造成了寻找对比文件的困难 。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磁性操纵活体内装置的装置 , 使设备以翻筋斗的方式围绕其质心滚动 , 且胶囊的移动是通过沿着装置的纵向轴线的从头到尾滚动来执行 , 而非不旋转地将其沿着空腔拖曳或拉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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