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专利无效最新情况及特点探析( 三 )


医疗器械专利无效最新情况及特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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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引用的证据6公开了“液体源为清洗液瓶9 , 液体介质软管8的端部设有穿刺针10 , 用于与清洗液瓶9连通” , 由此 , 请求人主张证据6的“穿刺针10”公开了本专利的“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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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专利权人为了区别二者 , 主张“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应当以具有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具体结构限定 , 并以此强调二者的区别 。但是 , 无效决定并未接受这种解释 , 而是明确指出应当“按照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以其文字最宽含义对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进行理解” 。
在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情况下 , 虽然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和从属权利要求6对“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的结构作了进一步细化的限定 , 但是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定义其功能和作用 , 该术语也并非明确的标准技术术语 。因此 , 无效决定认为:“从其字义及位置关系可以认为只要位于连通冲洗操作杆的冲洗液引入管与可穿刺插入的冲洗液供应容器之间并且供冲洗液引入通过的机构即为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 , 因此 , 证据6的穿刺针10被认为是公开了该专利的冲洗液引入管过渡机构5 。
从该案可以看出 , 在医疗器械专利的无效审查过程中 , 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存在从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适用“最大合理解释”而不过多考虑说明书中更详细内容的情况 。这对于专利权人提出了挑战 , 若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在百口莫辩之后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而无效请求人则可以猛攻这一点 , 不放过专利权人的一丝一毫的解释失误 , 抨击其根源 , 使得这种解释无法站得住脚 。
话说回来 , “祸根”还是在专利撰写的时候埋下的 。可见 , 在专利撰写时 , 不丢掉必要技术特征 , 明确权利要求用语的具体含义 , 设计多层次的权利要求布局才有可能在专利无效中笑到最后 。
在另一件关于“手术钻头”的无效决定中 , 也适用了类似的标准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术钻头 , 其中限定了“用于保护神经、组织和/或硬脑膜不被切割的非切割保护端12”、“非切割保护端12位于切割部11的末端”、“切割部11与非切割保护端12之间形成有台阶”等重要技术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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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的证据4公开了刨磨器钻头100 , 中间部分106也位于刨磨器钻头100的远端 , 圆柱形部分108为光滑表面且在钻头100的末端与中间部分106邻接并形成由台阶 。请求人认为圆柱部分108公开了本专利的非切割保护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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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认为 , 证据4不具备保护神经、组织或硬脑膜的动机 , 证据4的实施例中圆柱形部分108的长度大约为1.1176毫米 , 人类脊椎管的直径大致为5毫米以上 , 1.1毫米的圆柱部难以达到保护及椎管内神经、组织或硬脑膜的作用 。因此 ,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与本专利不同 。
对此 , 无效决定认为 , “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其手术钻头仅应用于脊椎管 , 且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非切割保护端的长度 , 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 , 不论是本专利中钻头或证据4中钻头都会根据其适用情况而具有不同的规格或尺寸” , “专利权人仅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涵盖范围内的用于脊柱的钻头的具体实施方式与证据4的用于颅骨的钻头的具体实施方式去比较 , 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的整个保护范围相对于证据4公开的教导不同 , 该理由并不合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