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缓解用工荒 面临哪些问题?能否长久?( 二 )
富利凯公司财务总监刘长龙说,他们的共享成功有三个条件:一是双方生产模式接近,都是无尘生产车间;二是双方工资水平相当,企业文化相近,都想留住员工;三是两家工厂距离接近,只有六七公里的距离,交通方便 。
东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种方式实现了多方共赢 。”借出企业认为,“共享员工”模式帮企业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增加了用工灵活度;借入企业表示,“共享员工”比劳务派遣更具优势,员工稳定性高,整体素质好;员工说,“共享”让他们稳定了收入,还可多学一门手艺 。
法律身份如何确定?
在珠三角,“共享员工”其实早已存在,只是囿于法律层面的不配套,没有大规模推广 。
2019年7月,广东度才子集团有限公司就推出自主研发的“度才子错峰用工平台”系统,32家大型制造企业自发成为股东,联合进行试运营 。
“32家企业员工总人数达10万人,可共享的员工有1万人 。”广东度才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跃红说 。
就错峰用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法律、税务层面等共性问题,32个股东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薪资发放、工龄延续、违约责任等方面形成共识 。
具体涉税问题如何处理?王跃红找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吴钰全 。“这是新业态,可以先行先试 。”吴钰全鼓励王跃红说:“新业态已经客观存在,应该改变滞后的执法依据,总不能调整新业态来适应旧的规定吧?”吴钰全的话让王跃红吃了一颗“定心丸” 。
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也引起司法界热烈讨论 。在人社部门的牵头下,“共享员工”涉及法律问题初步形成如下社会共识 。
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从“共享用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
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 。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予以明确 。
“共享用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 。
王跃红说,虽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配套,但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生相关的法律纠纷 。“共享期间发生过几起员工脑溢血的事件,也都得到了相对公平的处理,家属都没有闹意见 。”
“某电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疫情期间,通过错峰用工平台,顺利解决了两三千人次的用工问题 。”王跃红笑着说,“企业老板很感谢这个平台,说解决了企业的大难题,平台交易服务费才几十万元,太少了,非要另外再奖励我200万元 。”
32家企业共享员工的试验成功,坚定了王跃红进一步将共享平台做大做强的信心 。截至2020年10月,“度才子错峰用工平台”已注册用工企业227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73家,实现错峰劳务输出38000多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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