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今天再次开庭 新京报:用证据击碎虚假表演( 二 )


还有,在法子英居家看守、她拿被害人存折外出到银行取钱期间,其实完全有逃跑机会,但劳并未表现出逃离对方控制、报警自保的任何迹象 。
再看其他几起关联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更像是共同犯罪,只不过分工有所不同,一个身强体壮、狡猾残忍,主要执行杀人等任务,另一个则负责色相引诱、捆绑手脚、寻找财物、外出取钱等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凶狠”的法子英直到落网,还为劳荣枝争取了四天逃命时间 。
当这些“碎片”逐步汇集到一起,也为我们勾勒出一对“雌雄大盗”的真实形象,而不是劳荣枝所描绘的一个弱女子被非法之徒胁迫、犯罪牺牲品的所谓说辞 。
用证据之锤击碎虚假的表演
在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当庭痛哭,“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热爱每一个生命,善待朋友”;多年前患有宫颈癌,“逃亡时,没钱、没身份,生活暗无天日”;“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否认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否认检察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等 。
总而言之,就是三句话,“我本善良”,“命很苦”,“跟我无关” 。
只不过,法庭之上,定罪量刑不会只看诉苦或博同情,而是看实实在在的证据 。
的确,时间能抹平很多东西,也会让很多证据悄然湮没 。从检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也就是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案件开始,至今已有24年之久 。
如今,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已离世许久;一起实施犯罪活动的同伙,也已经被处以极刑;封闭场所的凶杀案,很少有见证者 。
但这并不意味着,作案者就可以抱着“人死证据灭”的侥幸,做着逃逸于法网之外的美梦 。
劳荣枝被捕后,前后共有48份供述 。在讯问笔录中,就江西南昌案,曾四次提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没有考虑到后果,我只是想消灭掉指纹”等话语 。在庭审中,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时,劳却断然予以否认 。
否认自己所作的原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于结果如何,那还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慎重审视 。从司法实践看,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如果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原供就不能采信 。换句话说,翻供不是想翻就能翻得成的 。
从检方提供的证据看,原供均有劳荣枝本人签字确认,均为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且与她要求法子英剪断电话线等供述形成了对应 。
再有,劳荣枝辩称,自己不记得买冰柜的事实,并称法子英杀害陆某时,她和殷某在卧室,并不知情 。但呈堂证据却将这些辩解击碎 。
不仅检察机关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了买冰柜情节,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的现场勘查,更证明了劳不可能“并不知情” 。
况且,劳荣枝犯下的罪行,不是没有证人 。江苏常州抢劫案,是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 。本案幸存被害人刘某和其妻子的证言,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劳荣枝与法子英之间,共同实施了犯罪活动 。
再逼真的表演,终究是表演,经不住证据之锤的敲击 。当证据形成锁链,严丝合缝、有机衔接、相互印证,就能一步步还原血案真相,而法律的绞索,也将逐渐收紧 。
该来的总会来的,法律不会对作恶者姑息 。南昌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观恶性极深,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相应刑事责任 。四个“极”字叠加,表明了检察机关的态度 。
作恶就是作恶 。耐人寻味的是,劳荣枝庭审中曾声泪俱下求原谅,可那7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痛,又如何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