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四 )


二、诉讼和处罚过程
2019年7月16日 ,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2019年8月29日 ,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9日 , 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 , 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36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17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 , 雷某提出上诉 , 李某未上诉 。2020年6月11日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发后 ,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 , 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 , 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 , 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 , 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 ,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 , 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
三、典型意义
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 可以构成洗钱罪 。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 , 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 , 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 , 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上游犯罪是否结束 , 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 , 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 , 可以认定洗钱罪 。
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 , 变化频繁 , 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 , 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 , 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 , 人为割裂交易链条 , 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 。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 , 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 , 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 , 洗钱手段更隐蔽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 , 认识行为本质 , 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 。
3.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 , 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 , 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 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 , 准确追诉犯罪 , 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 , 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 , 促进行业治理 。
03
陈某枝洗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