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三 )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 , 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 , 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 , 打财断血 , 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 。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 ,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 ,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 , 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可以从涉案财产是否为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是否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获取、是否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等方面综合判断 。
3.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 , 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洗钱案件 , 要注意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等证据 , 补强其了解、知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知情 , 辩称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 , 不影响对主观故意的认定 。
4.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 , 做好行刑衔接与配合 。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 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 , 发现重大嫌疑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 , 并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 。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 , 可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 , 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可以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 , 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 。
02
雷某、李某洗钱案
——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 , 行刑双罚共促洗钱犯罪惩治和预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 , 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 。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 , 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 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 , 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 。截至案发 , 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 。2020年3月31日 ,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 , 朱某提出上诉 。
(二)洗钱犯罪
2016年年底 , 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 , 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 , 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 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 , 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 , 应朱某要求 , 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 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 , 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之后 , 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 , 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 。其中 , 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 , 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 , 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 , 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 。其中 , 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 , 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 。二人除工资收入外 , 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