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将演员道德品行等作为选用标准、片酬与社会效益挂钩 广电总局就节目制作经营规定征求意见网
本文转自: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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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8月8日讯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消息 ,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 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 ,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基础上 , 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 ,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 , 应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等作为选用标准 , 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 。
节目演员嘉宾应与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规定》指出 ,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 , 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 , 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 , 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 , 着力提高节目质量 , 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
主创人员选用不当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
不得对节目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宣传
《规定》明确 ,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等应当依法收集、处理、使用从事节目制作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 , 不得采用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 , 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
【中国发布丨将演员道德品行等作为选用标准、片酬与社会效益挂钩 广电总局就节目制作经营规定征求意见网】对节目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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