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黑美人”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章近华关于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高沃知识产权代理了本案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 , 均获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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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5日对章近华申请的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章近华特委托我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事宜 , 经过高沃律师积极答辩 , 国知局做出商评字[2021]第59618号关于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
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不构成对第960658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153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260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与摹仿 , 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 ,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第三人章近华特委托我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应诉事宜 。接受进一步委托后 , 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应诉策略的把控和证据材料的进一步整理工作 。律师团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 , 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 , 积极应诉 。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 ,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本案中 , 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 ,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 引证商标一至三经宣传使用已在“牙膏”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 然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原告所主张的各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牙膏”等商品差异较大 , 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缺乏必要关联性 。加之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在文字、图形的含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 ,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尚未达到误导公众的程度 , 不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第二款的规定 。
关于争议焦点二 ,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 , 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 , 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