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作品擅用动漫IP原图标价899元,交易平台被判赔4000元,NFTCN主体与原告存在侵权纠纷
本文转自:蓝鲸财经
【NFT作品擅用动漫IP原图标价899元,交易平台被判赔4000元,NFTCN主体与原告存在侵权纠纷】4月20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消息 , 当日审理了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 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
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 , 原告发现 , 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 , 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 , 售价899元 。原告称 , 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 , 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微博数据显示 , 马千里的社交账号在2021年12月发布该作品 , 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晒出侵权图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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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上表示 ,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时爆款IP , 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 , 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 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 。原告认为 , 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 , 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 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 故诉至本院 ,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
尽管被告辨称 , 其系第三方平台 , 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 , 并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 , 尽到通知及删除义务等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 , 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 存在主观过错 , 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 遂作出判决 , 删除该NFT作品 ,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 , 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 , 不是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 。法院认为 , 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 , 像涉案平台应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 , 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
此外 , 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 , 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 , 法院建议 , 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
《我不是胖虎》IP目前由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 “奇策迭出”)运营 。其与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原与宙科技)有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于4月20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 。除了与奇策迭出的纠纷外 , 原与宙科技还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近期已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 。
原与宙科技成立于2021年7月 , 旗下有“Bigverse”、“NFTCN”(大元宇宙)等品牌 , 股东包括公司法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高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坚果矽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有宣传信息显示 , Bigverse曾在3月对外表示完成数千万元A轮融资 , 称由坚果资本领投 , 此前表示获高樟资本投资 。
在NFTCN平台交易市场 , 有大量图片形式的NFT作品 。其中 , 有NFT“春秋航空#让爱飞翔05”的艺术家显示为航空公司“春秋航空” , 该作品标价8999元 。春秋航空曾表示在该平台发布数字产品 。近期宣布海亮集团、凯德虹口商业中心等入驻平台 , 发布数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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