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收对方61万元 分手后女子被判退还52万元

_本文原题是:恋爱期间收对方61万元 , 分手后女子被法院判决退还52万元
男女恋爱期间 , 大额财物赠与 , 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 , 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 , 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 , 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张静姝)近日 ,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发生的金钱纠纷案件 。
男子小徐将前女友小刘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 称小刘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 , 多次催讨无果 , 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刘则辩称双方此前是情侣 , 61万为赠与而非借贷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恋爱终结时 , 其中部分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 , 二人的赠与条件没有实现 , 后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 , 因此 , 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徐52万元 。
男子称借出61万元要不回 , 女子:钱属恋爱期间赠与
原告小徐说 , 小刘曾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 , 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项 。但事后他多次催讨小刘还账未果 , 故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
小刘辩称 , 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 , 小徐的转账是为维系良好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 , 且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 。据小刘讲 , 二人于2018年10月相识 , 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 , 2019年8月因性格问题分手 。这期间自己从未向小徐借款 , 双方既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 也无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 。
小刘还认为 , 小徐的转账也没有备注过转款性质 , 并且多次转账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从转账方式、频率数额等不难界定 , 其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 。现赠与已经生效 , 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被撤销的情况 , 因此自己不应当返还任何款项 。
【恋爱中收对方61万元 分手后女子被判退还52万元】小徐则否认二人曾是情侣关系 , 表示双方并未共同居住及生活过 , 涉案款项系在小刘诱导下支付 , 而且小刘曾明确表示要还钱 。小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记录显示 , 小刘曾说:“你看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 , 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 , 还有转的钱 , 我还你 , 我也看一下 。”当小徐回复转账记录52万时 , 小刘表示:“我想办法 , 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 。”
女子被判还52万 , 法官:目的无法实现 , 附条件赠与方有权要回
日前 , 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小刘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主动提出退还转账款项 , 并在小徐明确要求返还款项金额52万时未予以否认 , 表示会想办法 。据此 , 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 , 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 , 该意见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故对小徐主张小刘返还诉争金额中的52万元予以支持 , 其余66302元不予认定 。
综上 , 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徐52万元 。
法官进一步解释 , 男女恋爱期间 , 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 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赠与 , 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 , 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 , 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 , 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 , 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 , 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 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