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被举报偷逃税 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调查程序( 三 )


2020年4月29日 , 北京文化发布“关于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的公告” , 拟将持有的世纪伙伴100%股权以4800万的低价转让给北京福义兴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而就在同一天 , 北京文化被原副董事长、世纪伙伴原董事长娄晓曦发布微博实名举报财务造假 。其中提及 , 北京文化利用《倩女幽魂》等项目助力未完成业绩的子公司 , 通过电视剧进行利益输送 。深交所因此曾下发关注函 。
郑爽被举报偷逃税 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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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据北京文化此前公告 , 《倩女幽魂》营业成本达到1.95亿元 , 且由于其内部原因 , 该剧款项很可能不流入公司 。
作为《倩女幽魂》曾经的主要负责人 , 娄晓曦曾表示说:“如果《倩女幽魂》正常播放 , 将给公司带来3.5亿元~5亿元的回款 。就在2021年1月该剧播出的节骨眼上 , 郑爽就出事了 。”
最新财报显示 , 北京文化2020年营业收入4.31亿元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7亿元;2021年一季度 ,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预计亏损2200万元~2800万元 。2019年 , 北京文化亏损超23亿元 。
国内屡次管制“天价片酬”
对于明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行业乱象 , 监管并不是第一次出手整治 。
2017年 , 有业内人士公开表示 , “2016年 , 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近250% , 一部成本3亿元的电视剧 , 明星拿走2亿元片酬 。”
相关数据显示 , 部分国内演员的片酬甚至已达到影视剧全部成本的50%到80% 。
针对这一乱象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在2017年9月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指出 , 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 , 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 综艺节目、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 。
2018年 , 业内更是爆出震动整个娱乐产业链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 , 当时 , 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接近8.84亿元 。
当年6月 , 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 ,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 , 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 ,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 , 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 , 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 , 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 , 合计730万元 。此外 , 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 , 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 , 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 ,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 , 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 , 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 , 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