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涉嫌帮郑爽偷逃税 税务部门:立案检查( 二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 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其中 , 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 , 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 , 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 , 计1.88亿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 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 。之后 , 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目前 , 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 , 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对纳税人偷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 , 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 , 主观故意明显 , 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其中 , 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 , 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 , 由于情节更为严重 , 处以5倍“顶格”罚款 。
3.前期有网民称 , 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 。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 , 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 , 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 , 其中的1.08亿元 , 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 。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 , 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2020年 , 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 , 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 , 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 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 , 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 , 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 , 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缴应纳税款 , 缴纳滞纳金 , 已受行政处罚的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本案中 , 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 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 。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 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 , 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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