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2年6个月
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今天宣判 。3月24日上午 ,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令王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和李某各项损失58283.33元和6154.1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20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 , 被告人王某在巨鹿路158号门口处 , 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等人发生冲突 , 王某将马某推倒在地 , 并对其撕咬 。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见状上前劝阻 , 王某遂将李某左耳咬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 , 于7月16日将王某抓获 。经鉴定 , 被害人马某所受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 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
黄浦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提起公诉 。期间 , 被害人马某和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上海巨鹿路“咬耳朵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2年6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 造成二人轻伤 , 其中一人另有轻微伤的后果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 , 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 ,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某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 , 还应承担由此造成两名被害人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害人实际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 法院依法对具体赔偿数额作出了判决 。两名被害人后续治疗的费用 ,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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