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靴子落地,互联网医疗大变天( 二 )


处方环节的缺失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 。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史录文表示 , “这一环节的欠缺将导致患者的治疗受到影响 , 严重的可能导致健康受损 , 因药致残、因药致病等问题 。”
针对这一系列乱象 , 《细则》明确: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统方;严禁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
除此之外 , 《细则》还划定了许多红线、底线 , 以保障互联网医疗的质量与安全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副主任、阜外医院副院长赵韡说 , 《细则》对于医疗安全、患者安全、信息安全、法律安全、经济安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通过全方面构建安全监管体系 , 保障互联网诊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
为了守护共同的底线 , 参与互联网诊疗的各方都有责任 。《细则》强调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 , 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 , 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
医疗机构承担着主体责任 。王航表示 , 这份文件特别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机构对于医师的责任 , 就是说出了事 , 平台要担责 。
王航称 , 互联网医疗机构从业者在以后的运营过程中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 想清楚医师在平台上执业的风险 。为此平台要核实医师的身份 , 提供培训与考核 , 确保医师本人接诊等等 , 以推动平台运营的规范化 , 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 。
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这一步迈得非常早 , 在电商行业这种讨论也一直存在 , 但用了将近10年才出台《电商法》 。
可以发现 , 《细则》对互联网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要求是以实体医院为参照的 。“有一些要求都是线下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 比如说公布本机构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告知患者相应的风险 , 凡是医疗机构都要做这样的工作 。”中国社科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陈秋霖教授说 。
02回归“医疗机构”的身份
《细则》以实体医院为参照对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监管的深层用意 , 是让互联网医疗平台回归“医疗机构”的身份 。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主任 , 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主任卢清君表示 , “有些言论认为互联网医院没有规范和监管 , 这是一种白马非马论 。互联网医疗也是医疗 , 互联网医院也是医院 , 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必须纳入到医疗机构的统一管理中 。”
当然 , 组织形式不同的互联网医疗机构 , 回归的方式也不同 。《细则》提出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 , 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这寥寥几句话 , 引人深思 。
卢清君解释说 ,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要明确几个基本的思想 , 第一个互联网医院就是医疗机构 , 第二 , 开办互联网医院的投资企业必须要转换身份 , 要从原来的企业法人思维转换成医院法人思维 , 俗话就是从一个做贸易的商人变成一个看病的医生 。那么 , 互联网医院需要承担作为医疗机构的责任 , 不能再沿用企业的管理模式、审计逻辑、税收制度等等 。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 , 如果依托的是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 , 该互联网医院也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 , 这种情况下 , 企业不参与股份分红 , 需要考虑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支撑互联网医院的长期运营 。新建一个医疗机构作为依托也可以 , 难点在于充分考虑关于实体医疗机构建设的各种政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