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授权演唱《西海情歌》,歌手和冠名商均被告上了法庭……( 二 )


因此 , 对啊呀啦嗦公司要求降央卓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关于第二个问题:
如何认定商业演出的组织者?
有观点认为 , 商业演出宣传资料中记载的冠名商、赞助商等单位 ,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可认定为演出组织者 。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 , 多采用“实际参与”的观点 , 即不能简单将冠名商、赞助商等单位理解为演出组织者 , 而是要看相关主体是否实际参与了演出活动 。
以本案为例 , 涉案演唱会的批文上载明的举办单位为名星公司;润豪公司负责具体筹办涉案演唱会 , 包括负责向上级各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并办理此次演出的所有手续、解决演出所需场地、安保、供电、广告、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等组织活动;文茹公司负责演出编导运营、艺人按约定抵达演出地点等组织活动 。而汤沟公司作为唯一冠名单位和赞助商 , 仅负责支付冠名活动费用 , 未实际参与涉案演唱会的具体组织事宜 , 对于演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并不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
因此 , 对啊呀啦嗦公司要求汤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亦不予支持 。
需要说明的是 , 本案中 , 由于啊呀啦嗦公司要求降央卓玛、汤沟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其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 , 故法院对包括名星公司、润豪公司等在内的相关主体是否属于演出组织者未予进一步审查 。但是 , 实际参与演出活动的程度是否会影响对演出组织者的身份判断 , 还需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与总结 。
通过本案的审理 , 提醒演出组织者在组织演出时应依据法律规定 , 及时获取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表演者、冠名商、赞助商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等适当方式提醒演出组织者获取版权许可 , 以更好地规范演出市场 , 进一步平衡好保护著作权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的关系 。